劉偉民案判決解析:一次叫爭議,三次叫警訊

劉偉民案最容易被寫成一則名醫新聞。

名醫、達文西、卵巢癌、病人死亡、一審判刑。這些字眼放在一起,很快就會變成情緒。有人會說醫師太大膽,有人會說法院不懂醫療,也有人會說病人本來就是癌症復發,結果不好不能都怪醫師。

可是這份判決真正值得看的,不是誰比較委屈,也不是達文西手術本身好不好。

真正值得看的,是一條醫療決策鏈,為什麼會走到需要被醫審會反覆看三次。

一次鑑定,或許還可以說是專家見解不同。兩次鑑定,也許還有人會說醫學本來就有爭議。但同一個案件三次送醫審會,三次都指向治療選擇不符合醫療常規,這件事本身就已經不是普通的醫病糾紛。它代表外部專業審查反覆回到同一個問題:這個病人的狀況,和醫師選擇的治療方式之間,對不上。判決中也記載,醫審會第2次與第3次鑑定均指出,病人接受第2次手術前已顯示腹腔轉移,復發性卵巢癌治療建議應儘可能做最大程度減積手術,而達文西用於晚期或復發卵巢癌仍有很大爭議,不屬於醫療常規。

更重要的是,法院並沒有把醫審會的意見全部吞下去。

法院其實把這個案子切得很細。第1次手術,法院認為術式選擇有問題,也認為有過失;但最後沒有把這段和死亡結果連起來,所以判無罪。也就是說,法院不是看到病人死亡,就倒推醫師一定有罪。法院仍然要求因果關係,仍然要求證據,仍然把「有過失」和「過失致死」分開處理。判決也明確說明,犯罪事實必須依證據認定,不能證明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。

正因為如此,第2次手術被判有罪,才更有重量。

病人當時已不是單純早期腫瘤。影像已經顯示腹膜轉移,不同大小的腫瘤散布在肝臟表面及腹腔內,還有少量骨盆腔腹水。這種狀況需要的是視野最大化,盡可能清除腹腔內復發腫瘤,減少殘留腫瘤大於1公分的風險。可是醫師仍然選擇達文西手術,術後仍殘留大於1公分的腫瘤,法院最後認為這大幅降低病人存活率,並與死亡結果成立相當因果關係。

所以這案子的核心不是,達文西可不可以做婦癌?

真正的問題是,一項技術,也許在某些病人身上是合理選擇,但當病人已經走到另一種病況,這項技術還能不能承擔那個任務?

醫療常規不是拿來阻止醫學進步的。醫療常規真正守住的,是病人身體的邊界。當疾病已經擴散到需要大範圍清除,當治療目標已經變成盡可能降低殘留腫瘤,醫師就不能只用「我很有經驗」、「國外也有人做」、「這是新技術」來跳過那個邊界。

名醫最危險的地方,不是他一定會錯。

而是當他錯的時候,太多人不敢問為什麼。

病人看到的是名醫,聽到的是高階技術,相信的是醫師判斷。可是病人不會知道腹腔裡的腫瘤分布,不會知道術式視野的限制,不會知道殘留腫瘤大於1公分對後續化療代表什麼。這些資訊都在醫療端。病人真正能做選擇的前提,是醫師把這些風險說出來,把替代方案說出來,把「這是不是常規」說出來。

否則,所謂同意,只是簽名。

一次叫爭議,三次叫警訊。

而這份判決真正說清楚的,是醫療糾紛不是只有結果好壞。更深的問題常常發生在治療開始以前。

當醫師選了一條更危險、更非常規、更依賴個人技術的路,病人有沒有真正知道,自己被帶上了哪一條路?

病人不是醫學進步的燃料。

病人有權知道,自己正在接受的是標準治療,還是一場被包裝成治療的高風險嘗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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